第二章

  *前提: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。

    *效果: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後,得「自动」取得该请求权。**注意:**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,保险人无代位权除非是故意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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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###四、票据法:保全程序与追索权

    票据法在一试中几乎是「送分题」,只要背熟时间与背书效力。

    ***提示期限:**

    *支票:发票日後**7日内**同城、**15日内**不同城。

    *本票/汇票:见票即付者,自发票日起**6个月内**。

    ***票据权利时效:**

    *对汇票/本票承兑人、发票人:**3年**。

    *支票发票人:**1年**。

    *背书人对前手:**6个月**追索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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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###五、114年备考心法:商事法的「程序优先论」

    在处理商事法题目时,请遵循以下逻辑步骤:

    1.**确认主T:**是公开发行公司吗?是上市公司吗?是保险人还是受益人?

    2.**确认期间:**题目中提到的「15日」、「30日」是否符合法规?

    3.**确认效力:**违反该程序是「效力未定」、「撤销」还是「当然无效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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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###?????实战模拟难度:司律一试商事法

    **关於公司GU东会召集程序之叙述,下列何者错误?**

    AGU东常会之召集,应於30日前通知各GU东。

    BGU东临时会之召集,应於15日前通知各GU东。

    C公司开发行记名GU票者,上述通知得电邮为之。

    D对持GU不足一千GU之GU东,上述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为之。

    >**解析:**答案为**C**。

    >依公司法第172条规定,电子邮件通知必须经由**「相对人GU东同意」**始得为之,并非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。这类「微小细节」正是商事法一试的刷人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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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**一试的综合法学就此告一段落。接下来,您是否想看关於「司法官/律师二试」的申论题架构解析?或者您想转向探讨「法学英文」的必背术语?*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