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
*前提: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。 *效果: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後,得「自动」取得该请求权。**注意:**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,保险人无代位权除非是故意行为。 --- ###四、票据法:保全程序与追索权 票据法在一试中几乎是「送分题」,只要背熟时间与背书效力。 ***提示期限:** *支票:发票日後**7日内**同城、**15日内**不同城。 *本票/汇票:见票即付者,自发票日起**6个月内**。 ***票据权利时效:** *对汇票/本票承兑人、发票人:**3年**。 *支票发票人:**1年**。 *背书人对前手:**6个月**追索权。 --- ###五、114年备考心法:商事法的「程序优先论」 在处理商事法题目时,请遵循以下逻辑步骤: 1.**确认主T:**是公开发行公司吗?是上市公司吗?是保险人还是受益人? 2.**确认期间:**题目中提到的「15日」、「30日」是否符合法规? 3.**确认效力:**违反该程序是「效力未定」、「撤销」还是「当然无效」? --- ###?????实战模拟难度:司律一试商事法 **关於公司GU东会召集程序之叙述,下列何者错误?** AGU东常会之召集,应於30日前通知各GU东。 BGU东临时会之召集,应於15日前通知各GU东。 C公司开发行记名GU票者,上述通知得电邮为之。 D对持GU不足一千GU之GU东,上述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为之。 >**解析:**答案为**C**。 >依公司法第172条规定,电子邮件通知必须经由**「相对人GU东同意」**始得为之,并非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。这类「微小细节」正是商事法一试的刷人关键。 --- **一试的综合法学就此告一段落。接下来,您是否想看关於「司法官/律师二试」的申论题架构解析?或者您想转向探讨「法学英文」的必背术语?**